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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大樓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依規定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的人。

意思就是說,如果這個大樓住戶在管委會對其進行法律程序,並且對其強制執行後,仍然再次積欠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要求其按時支付,如果該住戶在三個月內對此置之不理的話,管委會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強制驅離此名住戶。然值得注意的是,因為這個手段涉及該住戶的居住權利,所以其積欠的管理費金額必須 達到他擁有的所有權部分總價百分之一或以上,管委會才可以發動這個程序。

帳目明細一鍵匯出:管委會能夠輕鬆地匯出帳目明細,實現帳目的公開透明,住戶再也不用擔心帳目不清楚或不透明的問題。

答案是:不行!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後,關於管理費的相關規定若有公告在社區,效力就會及於所有住戶,並不會因為沒有直接告知住戶而不用繳納。

商品流通企業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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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主管機關對於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得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有請保全或物業公司來管理,或是簽約清潔公司來打掃的社區,會有保全物業及清潔公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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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管理費,是用來維持整個社區的運作,舉凡社區大樓的清潔、管理員的薪資、電梯的定期保養費等等,都要依賴管理費來支撐,若是有住戶不願繳納管理費,其他乖乖繳納管理費的住戶也會產生不公平的心理,最後大家都不繳管理費,公設壞掉沒錢修理,讓整個社區逐漸荒廢,形同「廢墟」。

如果你想買新樓,「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並沒有就管理費作出規定,有些新盤樓花的售樓說明書便不會列明管理費用,而你又沒有問清楚、到了入伙時才發現管理費很高,那便後悔莫及。

社區總會有少數住戶自主意識較強,對於社區事務、管理費的數額有意見,接著就拒繳管理費,就算管委會向法院聲請調解、提出訴訟,雖然住戶繳錢了事,但不久後又開始拖欠,變成無限循環,管委會一屆換一屆,沒有一屆的主委能好好處理。但住戶欠繳管理費並沒有那麼難處理,如果管委會能建立統一處理標準且落實執行,可有效控制住戶欠繳管理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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